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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管理制度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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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 烟台王较瘦 第一次编写 2022/5/1
  • 思安 修订 2023/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为了规范北京思度安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的原则,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 术语

数据资产是指由公司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例如文本、图像、语音、视频、网页、数据库、传感信号等结构化或非结构化数据,能直接或间接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公司设立的信息与数据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公司范围内的数据出境。 各业务团队应设置数据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范围内数据出境管理工作 。

第六条 职责

(一) 评估数据出境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必要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二) 评估数据出境后的安全性,及时发现安全风险,给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数据出境申报流程

第七条 数据所有者自评估

评估项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 数据出境及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 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 数据处理者在数据转移环节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防范数据泄露、毁损等风险;
(四) 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五) 数据出境和再转移后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的风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六) 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第八条 数据安全委员会评估

公司向境外提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 应当向信息与数据管理委员会报备,申请安全评估。
(一)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二) 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三) 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 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第九条 数据安全评估申报材料

数据业务部门应向公司提供如下数据出境申报材料,包括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数据安全评估重点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用户隐私和企业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 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 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及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
(三) 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我国网安法、数安法及公司数据安全规范的要求;
(四) 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泄露、篡改、丢失、破坏、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
(五)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六) 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

集团公司按年度对分子公司数据出境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主要从组织设立情况、制度标准制定及执行情况、数据质量情况、数据安全情况等方面开展,评价结果公司评估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 奖惩措施

建立奖惩机制,对于数据资产工作突出,为集团公司做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对于组织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参考文档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GB-T 37988-2019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DS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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